好,同学们,我们现在来开始第三章的学习。
第三章,我们准备讲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间最重要的一个原则,
那么我们这一章主要想分 三节来讲述有关的内容。
第一节是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第二节讲一下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种类,
第三节讲一下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基本作用。
第一节讲一下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呢,这个词就是,原则这个词,
它在词源学上来源于拉丁文的这个primum这个词,
那么这个词的最基本的原意讲的就是最先的、 最重要的,
它讲的是这个意思,因此使用这个基本原则的这个概念呢,
强调了是作为本源的意思中间最重要的部分。
也就是说,我们也完全也可以理解说, 在刑法中间,在刑法学中间,当我们谈论
这个刑法的时候,最重要、 最基本的
部分,那就应该是这个原则或者是基本原则, 那在刑法中间,什么能够被称为基本原则呢?
我们目前呢,在中国刑法学界有一个共识,也就是讲的是,只有在刑法中间特有的
不是指的说其他法律中间也有的,应该是刑法中间特有
并且要贯穿于全部刑法内容,对犯罪和刑法的 制定、
适用和刑法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 才能称得上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呢,在刑法的基本原则领域中间, 在刑法学理论中间的主张有很多,
但是呢,总的来讲,按照这个标准一衡量,
那么在刑法中间符合这个标准的原则,那就只有罪刑法定原则了。
所以,我们可以说,罪刑法定原则 就是一个最重要的这个基本原则。
那么在基本原则呢,它因为它具有本源的意义,
所以呢,它对法律制度,也就是我们现在讲的这个 在讲刑法学的时候,讲的是刑法学的
或者说刑法制度的整体发展方向, 那是具有这个指导意义的。
它是指明了这个法律制度整体发展方向的 这么一个作用。
这个,不过要注意的是, 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间,在刑法和民法
这个不同或者说其他法,每个法中间都有各自的这个基本原则,
但是各个部门的基本原则呢,它所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本来的意义是说,在其他 具体规范不足以适用的时候,那么你可以诉诸基本原则。
比如说这个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就被称为帝王条款,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是
法律没有其他明文规定的地方,那你就可以使用这个诚实信用原则, 来确定法律责任。
可是在刑法中间呢,不可以。
因为刑法中间,这个基本原则正好是罪刑法定要求的就是法律要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是不可以诉诸
这个基本原则来解决刑事责任问题的。
所以在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就不允许使用原则来发挥填补规范空缺的功能,也就是说,
你法律中间没有规定,那可不可以直接诉诸
罪刑法定原则呢,来做,来确定他的刑事责任呢?不可以。
所以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有这样子的规定,有这样子的案例,这个是很经典,
在刑法中间很经典的一个案例。
这是在刑法发展的早期, 具体的案例呢,是发生在19世纪,是当时呢这个法律刚开始加以规定的时候。
因此呢,法律规定说,刑法规定是禁止盗窃他人的财物,
那后来,这个法律条文一开头是这么规定的, 后来发展出来的话呢,人们就在讨论的时候,
在实践中间就发现有偷电的行为, 那现在的问题不就变成是说,这个法律规定的财物,
能不能包含电,也就是电能不能算是这个财物呢? 这个,因此在当时,这个
社会中间的话,就有很多的这个讨论,因为财物这个词, 这个这个案件最早的话呢,发生在这个
国外,就是在发生在这个德国。
当讲这个财物的时候,人们 就要求是一种,因为盗窃,因此应该是一种可以拿走的东西,
可以拿走,那电呢,不可以被拿走, 所以呢,当时人们就说,你这个规定
原有的这个规定,盗窃他人财物的这个 规定是不能够涵盖偷电的行为,
如果要涵盖了,那么财物这个词就做了扩大解释,
这个是违反这个罪刑法定原则的。
那么可是,当然呢,大家就会说,那无论如何偷电的行为难道是可以的吗?是的,它不可以- ,可是呢
你要把它作为犯罪处理,必须要做出新的规定。
所以现在,由于这个原因,后来在 这个新的法律中间,对这个偷电行为,
以及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比如说电信信号,
这种东西都必须要特别的加以说明,要么把它归入
就明确的说,它属于这个财物的领域,要么你单独的写一条, 来做这个规定。
那么现在来讲,在我们国家呢,或者说在世界各国,
对于这个基本原则呢,都是在刑法中间呢,有这个各种各样方式的这个规定,
我们国家的基本,我们国家的法律,刑法呢,对这个基本原则的规定, 是有些
是明确的写在法律条文中间的,明确写在法律条文的,
我们称之为法定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原则呢,是在学理上,
学术上面,人们主张说,这些原则也应该成为 这个基本原则。
但是呢,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的给它写上去, 因此我们称之为非明确的法定原则。
就是说,或者说,这个这个非法定原则,
我们就称之为非法定原则,它没有明确的在法律中间加以规定的
原则,这个的话,在这个方面呢,主要是有两条。
一条是主客观相同的原则,一条是罪责自负原则, 当然我们说它是没有明确的规定,
当然这个学界呢,人们会有争论,说无论如何,在这个
刑法的规定中间,是贯穿着这个原则的,比如说你仅仅是这个
有行为,没有这个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那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吧, 因此它是不是反映了主客观相同的原则啊?那么罪责
自负原则,因此你就不可以进行株连, 这个孩子偷了,儿子偷了东西,那么就追究
老子的责任,刑事责任,我们讲的是刑法方面的问题,
那么你总不可以这么做吧?那是不是反映了这个罪责自负原则呢?
所以这个在刑法中间的话呢,就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主要的还是我们
要先看看呢,这个法定的这几个原则。
那么在法定的原则中间呢,有这个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我们国家刑法典第四条就有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个思想啊, 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我们中国古代,就有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这个说法。
所以这个规定呢,是很深入人心的。
在外国呢,早在这个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间, 就有明确规定,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
有这样子的这个规定。
所以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呢,在我们国家
在整个的这个社会中间,是有很深厚的 这个基础的。
那么当然,我们说,这个 案例,就担任高级领导职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陈某,
是非法收受贿赂,构成这个受贿罪的, 这个我们可不可以通过罢免其领导职务的方法,
来减轻或者免除他的刑事责任呢?因为你看他 这个这个,担任这个高级
的这个领导职务,那么把他给撤了职,罢免他。
那对他来讲,这本身就是一种惩罚了。
因此刑事惩罚是不是还有必要呢?或者说可不可以给他减轻呢?这样子的这个问题。
那我们就可以看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规定 这种收受贿赂的行为,他就是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所以呢,你要用这种把他的领导职务,来抵,
来,来折抵他的刑事责任的做法,那就是一种这个,
法律面前不平等的这个做法,因此这是不可取的。
那么在这个,在罪行相 适应原则中间,我们国家刑罚第 5 条有规定。
就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那么在这个说法中间,我们 目前来讲的话呢,是强调的是罪行相适应。
犯罪和刑罚应该这个相适应,刑罚
也就是他所应该承担的这个刑事责任,那么在这个理论中间呢,有另外一种说法。
就是称之为是罪责刑相适应,那么这种说法呢,我们
要注意到,它中间呢,有这个评价,中间呢,在犯罪以后,
在刑法之前,中间又做出了这么一个评价,说他的
责任大小,要是多少,
做出了这个评价,当然这个是一个学术上面的争论,是不是有必要 在犯罪跟刑罚之间,再加入一个这个第三个
这个,评价的这个领域,在刑法中间的话呢,是可以讨论的。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就是这个评价责任呢,恐怕应该是跟犯罪
以及和刑罚本身的惩罚,其实它是相互联系在一起。
因此很可能 在这个实践中间,和在理论的说明中间,中间单独地做出这么一个评价。
把它,或者说把这种评价作为单独的一个阶段。
是和犯罪和刑罚同等对待的这么一个阶段,可能是不必要的。
所以,这个刑罚的轻重,应当 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惩罚,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那么这个最基本的, 就是贯彻在这个量刑原则中间。
重罪就应该判重一点,轻罪就应该判轻一点, 是这么一个意识在里面。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强调的是说,
我们在对这个犯罪进行追究的时候,不仅要看到他实践,实际中间, 不仅要看到他在实际中间是
实施了什么行为,而且要看到他主观方面,有没有这个 相,相应的这个罪过存在。
或者反过来他有一个坏主意,
他有一个坏的思想,但是他有没有实施客观上的行为呢?这两者之间的话呢,是要 相统一的。
因此我们要注意到反对这个客观归罪和反对主观归罪。
这个最典型的,就是我们在这个地方提出来的一个这么一个 案例。
这个刑警队长,他把这个枪
任务执行完了以后的这个子弹,放在家里面,能不能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呢?
那么根据这个,我们国家《刑事审判指导案例》,
也就是这个《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我们在 一开头讲课的时候已经提到,这是很重要的
一套这个最高法院,法官们编辑的, 他们审理过的这些案例。
那么这些案例呢,都说明了 这个最高法院的这个思想,因此在这个领域中间,在这个案件中间,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间,我们可以看到,最高法院的话呢,是认为说
这个把子弹,剩余的子弹放在家中,是不能够构成
私藏枪,这个弹药罪的,不能够构成私藏弹药罪的。
因为他是刑警队长,因为他是有权利配枪的。
他是有权利领这个子弹的,那么并且呢,他把这个子弹 是违反了保管规定,拿回家的。
私藏枪支弹药罪呢,指的是那些没有权利,
一,根据法律,他不可以拿枪,不可以拿子弹的人,私自地把子弹藏回家去的这个行为, 才能够构成。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两者之间的话呢, 他们在行为和主观方面,两者之间的话呢,是有这个 不协调的地方。
因此的话呢,这个案件最后的话呢,是被定为是无罪的。
那么当然罪责自负原则呢,我们可以看到,
在罪责自负原则中间,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案件中间, 是发生的这个情况。
你看, 这个张某和李某,两个人一块说是要去偷东西,
就是利用公路堵车嘛,车不是说堵住了以后,那么那些卡车 司机的话呢,就只好把车停下来,那这个时候不就给了他们可乘之机。
那这两个家伙,就上车的话呢,把人家拉的白糖就这么
给掀下来,就,就,就 这个这个去,去偷人家的这个白糖。
那现在的问题是, 中间的这个,有一个人,就是这个张某,
他看见人家发现的时候呢,要来抓他的时候,他居然拿起镰刀去打人家。
拿着这个石头去打人家,在这 种情况下,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 那么这个行为呢,它就已经构成了这个,这个抢劫罪了。
因为在盗窃的过程中间,那么使用暴力抗拒抓捕。
那么这种行为呢,是要构成这个 抢劫罪的。
那现在的问题是,那这个李某跟着他一块去,那李某是不是也要构成抢劫罪呢?
所以在这个地方的话呢,就有这个案例的这个讨论。
最高法院认为说,不构成。
因为他们两个人一起去的时候呢,讲的是去偷东西,
讲的不是这个去抢东西,所以在这个地方呢,就让李某
承担的是盗窃罪,张某的话呢, 承担的是抢劫罪。
虽然他们一起的话呢,是去偷东西。
所以这样子一来呢,就可以注意,要防止株连无辜。
防止那些让不应当承担额外刑事责任的人,承担 这个不必要的刑事责任。
这个因此,罪责自负原则, 是在刑法中间的一个重要的这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