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减刑问题上,我们重点 是要注意它的概念、
条件、 计算和 有关减刑的程序方面的问题。
那么,减刑的概念, 额,在理论上说,可以有两种概念,
啊,一种概念呢就是刑法第 78 条的内容,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期间,或者由于他们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将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的制度,这个是狭义的。
啊,它在这个减轻里面呢,一个是 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是可以减刑;而是有重大立功的是应当减刑。
这个是一种激励机制,啊我们可以看到。
另一方面呢,是广义的,啊广义的那就不仅仅是包括这个狭义上面的减刑,
包括死缓的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罚金的减刑,缓刑的减刑中间,
啊,就是减刑中间的话呢,要同时减这个考验期,就是对这个缓刑啊进行减的,
那么这些呢,统统都是属于这个广义的领域。
但是在刑法理论中间研究减刑这个概念的时候,
通常如果不特别说明的话,那是仅仅是在狭义的意义上来讨论减刑问题的。
它的减刑条件就是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啊,它在这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间,必须要有确有表现或者额确有悔改,
或者立功表现,必须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啊这是
适用减刑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啊,因为减刑就缩短了这个刑罚期限。
因此, 额,这个缩短刑罚期限就说明刑罚不需要, 不需要为什么呢?是因为说你已经有悔改
表现,立功表现是悔改表现的一个最好的表现,啊。
因此在这个减刑条件中间,啊我们应该注意 一个是对象,一个是它这个要有这个悔改表现。
另外,为了避免减刑
被滥用,啊因为它减刑减了以后呢,那么
额罪犯就可以提早离开监狱,啊所以在这里面呢为了避免这个
额滥用,那么刑法特别规定,经过一次 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而死缓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
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
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所以这样子一来呢,就对于这个
额这个,死缓犯啊和这个这个其他
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呢形成的这么一个
额区别,保证了这个刑罚 执行的严肃性。
那么减刑以后的刑期计算,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从原判决开始执行之日起起算,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该记录
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而无期徒刑呢,是减刑以后的刑期从
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啊就不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啊,所以被判处这个无期徒刑 的罪犯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它起始的 时间应当从这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啊,所以这样子一来呢,这个刑法的这个规定就非常清楚了。
减刑还要特别注意它的这个程序问题。
啊,这个,在这个刑法第 79 条中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这个减刑建议书,然后人民法院应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那没有经过这个法定程序就不能减刑。
这也是保证减刑不被滥用,减刑 这个不会危害到
啊刑法执行的严肃性的一些程序上的保障。
啊,那么第 82 条规定的,对于假释这个程序上的规定跟这个
79 条这个规定是差不多的。
[无声] 假释,我们重点也是要看一下它的概念、
条件、 考验期和它的撤销问题。
假释也就是说被判处
无期徒刑或者是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 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至再危害社会的,
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也就是说,他出来了。
他出狱了,但是
是假的,这个假的含义呢,指的是什么,不是真正的离开监狱他就没事了,
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
所以这个假出狱这个在理论上面, 啊,是假释的一种说法。
啊,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假释和监外执行啊,那是不一样, 啊,它们收监的条件是不一样,
啊,如果是在假释以后不违反这个规定,
那这个罪犯啊,他不会回到这个监狱里面来。
监外执行呢则不同,他是由于疾病或者是哺乳自己的婴儿这样子的这个情况,
啊所以他要到监狱外面, 但是一旦他这些条件
消失了,比如说病治好了,或者是孩子的话呢不需要了再哺乳了,不需要她再哺乳了,
那这个罪犯还是要回监狱里面来,所以他收监的条件是不一样的。
假释它的在理论上面的意义很大,
啊因为它在这个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
啊刑罚是有法律界规定的,那么刑罚判处了 以后就要加以执行的,而你现在执行了一半,却是可以让他出来,
所以这样子一来呢,它跟这个报应刑 啊的这个观点那是相违背的。
但是假释呢是目的刑论的产物。
目的刑论它是来自这个特殊律法理论,
也就是说,对于罪犯实施刑罚,是为了改造罪犯, 那现在罪犯在监狱里面通过改造,
他已经表现出来说,不会再对 社会造成危害了,那么继续关押还有什么意义呢?
所以根据目的刑论,这样子的罪犯就可以放到社会上来。
或者说让他回家,同时 保留说你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让你回家以后,
你如果违反有关的规定或者说再犯罪,那还要再收监。
啊所以这个假释 在刑法理论上它是有很重要的一个突破,
对于监狱法来讲呢,也有很重要的意义。
啊,它鼓励自新, 鼓励罪犯改造自己,弥补量刑的适当,
啊,量刑的时候呢如果是太过偏重的,
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让他让罪犯的话通过改造,没必要判太长的刑罚,
那就可以让他早一点出来,并且创设了从
在监狱中间和出狱之间的这个桥梁,节省了人力物力,
并且这个强调监狱在这个过程中间有独立性,它对于这个罪犯的改造,
它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对罪犯进行改造的时候,
来决定罪犯的话呢是在这个改造的效果。
这样子一来对监狱中间的改造工作是很有利的。
所以它的理论上面在监狱法上面的理论上的意义 也是很大的,所以这个额假释
在现代刑法学中间是受到了很大的重视。
我们大家应该注意到的是, 这个假释的规定是在第
81 条中间, 有明确的规定,
假释的条件在 81 条中间有明确的规定。
啊,这个规定呢是要注意 它是,它的这个基准条件是以原判刑罚为基准的
就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这个犯罪分子 要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等等,这种情况
啊,它的基准刑是以原判刑罚,不是以这个法定刑的规定
它适用的对象是有期徒刑罪犯和无期徒刑的罪犯
它不适用于这个,呃 拘役,因为拘役很短。
它不适用于管制,因为管制已经是不关押的 它不适用于死刑中间的
这个缓期两年执行,因为它必须在两年之内 来进行这个考察,这个是不能减
啊,所以它只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但是对于这个累犯以及因
故意杀人、 强奸、 抢劫、 绑架、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这个是我们国家的话呢,在特定的时期 啊做的一个规定。
其中对于累犯不得假释的话呢是有根据的
因为累犯已经受过刑法处罚,那么你现在累犯, 你已经受过刑法处罚,出去了以后呢,你还犯罪
那现在在执行过程中间,有什么样的证据,呃,这个证据 来表明说你出去以后就不会犯罪的呢?
另外 这些暴力性的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等于说他的罪行
啊和恶性都是比较大的。
所以这些人要 用我们普通的这个语言来讲,就是严加管教
所以在这个地方呢,它的假释 啊,目前来讲,我们国家为了要加大
对这个对这类犯罪的这个惩治的力度,所以规定了不得假释
那么期限
也是保障假释不被滥用的一个重要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这个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这个时候才能考虑 这个假释的问题。
当然有特殊情况的,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啊可以不受上述执行 刑期的这个限制。
啊,用这样子的办法来保证 在我们国家来保证假释不被得到,不会被滥用
那么,假释的基本条件也是必须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同时,啊,我们国家在
刑罚中间还补充做了规定,应当考虑假释以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就是这个罪犯当时的这个犯罪的情况,如果你提前放出去以后
原有的居住的这个社区会不会由于这个人的回归 感到新的恐惧。
啊,所以这个表现等于说用这个 社区的反应来限制一下。
啊,对于这个悔改表现的这种主观判断
啊,或者说对这种主观判断做出一个客观的这个补充。
那么假释考验期 在第
83 条中间有规定,啊,就是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 10 年。
那么假释考验期限呢是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假释的考验的内容呢跟我们以前前面讲到的
啊,这个这个管制、 缓刑等有关的考验内容基本上是一样的
假释的 撤销啊,中间我们可以看到,刑法第
85 条有规定 假释罪犯以后,不是回家以后就没事,而是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就是在社区,他所居住的社区中间 啊,由这个特定的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
对他进行这个监督、 管理 啊,那么如果没有第
86 条规定的情形 也就是没有犯新罪,没有违反,严重地违反这个有关规定的
那么期满以后就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啊,86
条规定的 就是新罪,或者说有没有发现漏罪,漏罪也算 为什么呢?你犯了
三个罪,现在审了两个罪,还有一个罪没审,你也没讲 那说明说这个罪犯,你说他有悔改表现吗?
啊,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漏罪也应该算
啊,那么这个呢,呃,我们应该看到对这个假释,啊
因为他是已经犯罪的人,因此对他的要求要严格一些 也就是说他如果是仅仅是违反规定,还没有构成犯罪的
现在来讲啊,也算是可以被撤销 这个假释的一个条件
所以在假释以后,那就要尤其是对这个发现这个
有实施新罪或者说发现漏罪的这个情况,那就要进行数罪并罚啦
数罪并罚的时候,在新确定的刑期中间是不包括假释期间的。
你在假释期间呢已经 在外面呆了两年三年,这两年三年的话呢是不被扣除的
啊,所以这种规定 对于假释犯的要求那是比较严格,那就是说你不要犯罪呀
你不要违反规定呀,你得老实啊,用这种
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的规定 这个这个管制性,这个这个约束性的这种规定
啊,用法律规定和约束性的规定来矫正他的行为 从而矫正他的人格
让他成为一个不会再犯罪的 这个可以在社会中间啊,生活下去的人
啊,所以这个的话呢是一种特殊的这个这个矫治办法
那么,社区矫正 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它不是一种新的刑种
在我们国家,对社区矫正没有规定为是一种新的刑种
啊,目前来讲,啊,根据这个它的具体执行方式,在我们国家还处在
不断地完善过程中间,啊,它的产生在我们国家的历史啊还不算长
啊,那么目前来讲呢,主要是根据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啊的有关的这个法律规定 来对这个
社区矫正进行这个这个贯彻执行 啊,所以在这个过程中间呢,有关的这个罪犯
啊,他们不在监狱里面服刑 要在社区中间服刑的时候
那么这个社区矫正是重要的方式 它适用的范围,也就是说它管辖的这个对象,主要是这五方面的人员
就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那么这些人都立刻
离开被监禁的状态。
被暂予 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 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些这个犯罪嫌疑人
啊,或者是包括这个罪犯,对于这些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啊是应该
处于社区矫正的范围之内的 另外,当然还有被裁定假释的
以及那些被判处这个附加刑,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面服刑的这些人
那是处在社区矫正的范围之内
所以,我们的
刑法学就讲到这个地方,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