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讨论数罪并罚的时候,
应该注意到实际中间犯罪存在的很多复杂的情况。
,因此呢在这个考虑数罪并罚的时候 我们要注意到在实践中间呢可能存在的一些复杂的情况
是不适用数罪并罚的,这就是在 目前刑法理论界讨论的主要的
一些复杂的情况,想象数罪、 惯犯、 继续犯、 连续犯、
牵连犯、 结合犯、 吸收犯和加重结果犯或者说结果加重犯。
这些情况它是不适用数罪并罚的这个情况。
因为它不适用数罪并罚,你可以说这是一种例外。
但是它是在什么情况下,因此我们需要单独的一个一个来对它加以这个说明。
想象数罪也叫做想象竞合,它是由于行为人出于一个罪过,
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产生数个危害结果。
以致触犯了法律规定的数个罪名的这个 情况。
我们常见的有这种说法,就是一枪
这一枪打过去,打死了某甲,然后子弹穿过某甲的身体以后呢又打伤了某乙。
又跳弹,打坏了某丙的这个古董。
这一枪一个行为但是产生了数个危害结果。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公开场合把人殴打致伤的。
那么殴打致伤这是一个这个,一个结果。
打人这个行为但是同时又产生了在公共场合对这个
被打人进行侮辱这么一种状态。
所以呢,出于一个罪过实行一个危害行为产生数个危害结果。
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这个想象竞合。
那么想象竞合我们可以看到
在这个法条相重合,在这种情况下法条相重合的时候
是选其中之一,它不按数罪并罚处理,而是按一重处断,就是选择一个罪 来这个处理。
因为呢在这种情况下面 我们可以看到呢是这个法律的这个
规定中间因为它有数个结果所以它可能触犯 刑法规定的数个罪名,因此在这里边呢是按照
一个重罪,就是哪个作为最重 就定哪一个来处罚。
但是有意思的是 我们在这个考虑过程中间呢要注意的是最轻的那个罪,
比如说我们刚才所说的这一枪打死了 某甲构成了这个故意杀人罪,
打伤了某乙,那么可不可以构成这个故意伤害罪?
当然这就要看这个当时的情况,或者是说过失重伤吧, 然后造成了这个他人的这个
文物的破坏,那是不是说毁坏财产啊?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毁坏财产可能是最轻的。
那么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是的,我们采用从一重来处断。
但是当然不是会判最重的,就是顶格判这个法律最高刑, 而是在最重的那个法定刑幅度之内来
选择恰当的这个刑法幅度,根据具体的情况。
但是,那个轻罪是不是要作为一个基础,就是最少
应该判轻罪以上,应不应该是这个样子,这个是目前来讲的话呢在刑法区界
还有研究和讨论的地方。
那么这是一种情况,想象数罪或者说想象竞合。
竞合这个词也是来自这个 是一个外来语,是来自,它的这个字直接
表现应该是来自日文,它的含义 讲的就是竞争,就是有几个罪
它因为它触犯了几个罪名嘛,那么适用于哪个罪
呢,有点竞争的这个意思,从而最终选出 哪一个来合,指的是说在这个中间
在竞争的过程中间选出最终确定的能够把这个所有的情况加以概括的
这么一种情况,因此呢在外文中间对
这个竞合这个词和这个竞争这个词,竞赛这个词是一样的。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的话呢,这个它的含义 就是这个意思,法规竞合
是行为人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但是产生了一个犯罪结果,
以至于触犯数个法规或者同一法规中的数个条文
发生竞合的情况,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注意到
这个在它的情况跟想象 竞合的情况呢正好是有一点点是相对的。
在这个想象竞合的情况下呢是法条
重合,你既触犯了这个法条又触犯了那个法条,都应该适用 的情况。
而这种情况呢最典型的比如说就是那个
泄密罪,泄密罪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属于军队的
泄露军事机密的或者是说盗窃罪中间的
你是盗窃普通财产呢还是是盗伐,砍伐那个树木
而砍伐树木也是一种盗窃啊,刑法专门规定,因此你现在去砍人家的树
是算构成了这个盗伐林木呢或者是属于这个
盗窃罪呢,它是两个是相排斥的,你要么是采纳了这个
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机密的犯罪
这个条文,那你就不能够适用军事,或者是适用了军事你就不能够适用
泄密罪的这个条款,你适用了这个盗伐林木你就不能 够适用这个普通的盗窃罪,
它是相排斥的,所以我们要注意到这个时候呢他只有一个行为
并且他是一个罪过并且他是一个结果。
这个结果就是这个国家秘密的 泄露或者是比如说财产的损失。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是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中间对那种特殊的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有没有专门的
这个这个加以规定,如果有的要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这个原则。
惯犯,也是一种特殊的情况,
是指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犯罪。
常见的呢有两种,一种是为常业,某种犯罪为常业的,
因此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之为这个常业犯。
我们国家刑法第303条规定呢是以赌博为业, 为业那就是一种常业。
那么以犯罪为业
这个时候要注意它不是指的是说他没有正当职业 而是专门以犯罪为职业。
还包括说那些不务正业或者以某种
职业为掩护经常犯罪的,有的也可以管它叫以犯罪为副业,
但是经常的这种情况的,所以这种常业犯 我们可以看到的话呢刑法中间有规定。
另外呢还有一种就是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就是这个犯罪恶习较深,犯罪次数较多, 连续作案时间较长,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或者
其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像这种情况人们也称之为 惯犯,但是我们国家在79年刑法中间有惯犯
的这个说法,惯偷,这个有这个盗窃罪中间有这个说法。
但是97年 已经取消了这个惯犯的这个说法。
但是现在呢有这个什么呢,有多次犯罪的规定,
这个第,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中间有多次盗窃的规定。
这样子一来呢,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个在我们国家对于这个惯犯
要么由,我们可以看到,是要么由法律
专门作为规定,要么 的话,是成为,成为一种犯罪成立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
多次犯罪的情况,所以法律已经有特殊的规定了, 所以在这里面没有数罪并罚的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法律的话呢对 这种情况已经有专门的安排,专门的规定,
专门的刑法幅度,因此也不需要 进行数罪并罚的考察,所以
同学们在这个地方应该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 对惯呢不再适用
这个数罪并罚 的这个做法。